券商员工“老鼠仓”,罚

券商员工“老鼠仓”,罚

张简正诚 2024-12-07 科技前沿 14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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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老鼠仓”案件,监管再次出手。

  12月6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一名在券商工作的“85后”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的事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出生于1986年,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时,王某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王某因职务便利获取“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王某违反规定,控制使用“熊某”万联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54只,趋同交易金额2873.42万元,趋同交易盈利22.58万元。

  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和趋同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金额后,王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熊某”万联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55亿元,卖出金额1.56亿元,盈利18.84万元。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

  综上,监管对王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1.42万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39.42万元。

  作者:唐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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