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002178)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此前已被行政处罚

延华智能(002178)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此前已被行政处罚

邬欢 2024-11-18 科技前沿 15 次浏览 0个评论

  2024年11月13日,延华智能(维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发布公告称,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2.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2年8月16日-2023年6月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6月3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4年1月6日,延华智能公告称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0号)。经查明,延华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公司2022年半年报所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的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所披露的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公司董事长龚保国、时任总裁黄慧玲、时任财务总监曹磊、时任董秘唐文妍对此负有责任。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2年8月16日-2023年6月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6月3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延华智能已被行政处罚,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延华智能:于2022年8月16日-2023年6月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6月3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延华智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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